12月4日下午,旨在创设浓厚学术氛围、激发学术创作活力的商大法学博士生论坛第一期在我院F508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由我院2019级博士生宋潮、2020级博士生钟俊杰主讲,法学院副院长宋杰教授、刑法系学科带头人楼伯坤教授、刑法学系系主任董文辉副教授、国际法学系系主任孙李老师担任评议人,二十多名研究生参与报告会。
报告会伊始,宋潮博士先行汇报。其以“条约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研究”为题的论文雏形研究思路系体现国家间契约或合意、创设权利义务进而对国家行为自我克制与相互约束的国际条约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最早在私法领域产生的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条约法始终。她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问题、公法适用对象的平等性以及国家独立意志的重要性。
以此为基础,宋潮博士结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部分条款对条约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相应的法律及法理证成,并对国家契约自由的重要意义作出阐释。条约缔结与生效尤应考虑条约为多个国家之间的意思共治,条约遵守及解释尤应重视国家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她一脉相承地提出对条约法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适用范围尤其是适用性质方面应当以强行性规范为边界的考量。
孙李老师肯定了宋博士结合国际公法与私法为选题的创新意识、对法理中法律定义的把握以及文章清晰的架构,同时从多个角度对其报告提出改进建议。他指出国际法原则研究确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然报告并未从该原则的研究价值层面指明有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孙老师认为应当从积极与消极两大层面对条约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宋杰副院长认为报告的最大问题在于变解决问题为阐释问题而呈现出不清晰的问题意识。他提出区分原文转引与非转引、中英文注释的差异等建议,并建议增加对私法与条约法的对比论述,强调应当回归问题本身,关注具体某一国家条约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中所遇问题与实践边界的研究以及该原则适用产生的后续影响。
随后,论坛焦点转至钟俊杰博士以“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法理与方法论的双重否定”为题的报告,他提出了如何确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边界之问题。报告先后援引大量实例与教案,指出明确是否具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是正当防卫与教唆犯罪等相关案件定性的关键。他亦借鉴德国刑法与台湾立法对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边界问题的相关规定,指出先行行为与结果避免义务有因果关系是义务存在的判断标准,以此为参考对该问题的解决方式作相关发散思考。
钟博士指出司法适用中的基本立场是基于因果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对作为义务的性质认定不明、未能准确区分不作为犯与结果加重犯、将日常生活意义上的行为认定为先行行为是司法适用存在的三大问题。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规则路径可分为两条,一是基于作为犯的归责应当同结果加重犯处理,二是基于不作为犯的归责更应基于对危险源支配的保证人地位。他亦以履行救助义务不等同于保证义务,对法理基础不明确、与罪数理论矛盾,先行行为不可归责,无法立足于刑事政策立场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该四大方面否定了支配地位说、等价性学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与刑事政策说的司法适用,完善其逻辑架构。
董文辉老师肯定了钟博士大胆的选题与精炼的文笔,指出其论文雏形具备极强的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力。他认为钟博士可针对横向行外域法条的援引与不同罪名之比较、单个罪名与整体罪名之比较作进一步具体化论证。然董老师亦指出该论文雏形的主题与下文论证有所偏离,并强调应突出两者的因果承接,补充、增强摘要与具体论证的力度。
楼伯坤老师则指出报告的实际内核是解决刑法中不作为犯与结果加重犯区分问题,体现了较强的实践问题意识。他亦肯定了钟博士从法理学等角度进行的论证与所设的出彩观点。譬如,危险造成是由危险的前行为与不作为结合而成、救助义务与结果的避免义务是否一致系是否构成危险与法益侵害因果的关键性区分标准。楼老师高度肯定了钟博士前后报告的衔接性之时,亦提议将文章与法系结构作紧密结合以进一步呈现文章的清晰架构。
在总评环节,与会师生认真听取四位评议老师的建议与指导。全体师生充分肯定了论坛研讨这一良好参与形式对于阶段性学术文章发表的积极作用以及对切实契合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本次论坛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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