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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五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23-06-01 阅读:

5月20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工业大学监察法治研究院承办,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监察法实施五周年”学术研讨会在浙江杭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200名专家参加了研讨。

会议分开幕式、主旨演讲、专题报告、主题研讨、闭幕式五大板块展开。其中,主题研讨又分为监察基础理论、监察制度建设、监察法律实践、新时代廉政建设等四个单元。


开幕式

开幕式由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封利强主持。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常保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卞建林、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等国内代表性学者到会祝贺。会议承办单位领导、浙江工业大学纪委书记陈庆红致欢迎辞。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陈庆红指出,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试点地区,在党和国家监督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之际,举行监察法实施五周年学术研讨会,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展望未来,可谓正当其时。

陆剑锋认为,对监察法实施五年来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全面总结、系统梳理和固化提升,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监察制度。五年前,全国首家监察法学研究会在浙江成立,率先在国内组织开展对监察法学这一全新学科领域的初步探索,创造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法学理论体系,这是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浙江精神的应有体现,也是致力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可贵尝试。

封利强指出,在五年前的研究会成立大会上新鲜出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概念“监察法学”,经由当时《法制日报》的报道和中国法学会《要报》的刊发而广为人知,并逐渐成为学界共识。广大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和监察实践的迫切需求最终催生了监察法学二级学科。“监察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监察法学是一个全新的学科。在时代潮流面前,我们不应该做旁观者,而应该勇立潮头,承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常保国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先后发表演讲。

常保国教授指出,纪检监察学已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中国政法大学是纪检监察学科建设较早的发起者、推动者和践行者。纪检监察学科具有中国特色性、政治性、跨学科性以及纪法一体性特征。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为核心,包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等内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离不开实务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参与,以及高校之间的深度合作。

卞建林教授认为,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处于重要地位,对于整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着全局性、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目前学界对监察法基本原则的概括还有点过于简单化,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以及领导体制与基本原则的关系。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和借鉴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监察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以便更好地指导监察工作。

莫于川教授认为,监察法规范体系对于廉政建设正在稳健地发挥作用,但是对善政建设的功用有待充分发挥。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有关善政的立法建制。“四风”问题既涉及贪腐等廉政问题,也涉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善政问题。目前监察法的总则当中有廉政规范,却很少有直接的善政条款。从监察法制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把善政也纳入监察法的视野。因此,建议逐渐扩展和深化相关立法,在总则和监察机关职责等章节中增加善政的要求。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环节由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吕鑫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芹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邱霈恩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封利强教授分别作专题报告。

王建芹教授认为,党内法规在“三不腐”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建设中发挥着独特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保障功能。政治性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是党内法规的灵魂。二是规范功能。党内法规具有法的共同属性,比如抽象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以及对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的严格要求等。三是引领功能。党内法规不仅对党内有影响力,对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同样有深刻的影响力。

王旭教授认为,监察监督的逻辑起点是自我革命。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但不能仅仅把自我革命理解为反腐败。自我革命就是要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监察监督的逻辑展开就是党的领导权的法律定型。实现自我革命需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定型,让党的领导权与治国理政的权力能够实现同频共振。监察监督的一个重要逻辑目标就是监督作为国家治理的内在要素。监察监督实际上就是直接参与国家治理。

邱霈恩教授认为,我们需要对纪检监察学做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把握。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反腐败,应该是公权力的治理。国家监察是国家建设的一部分,是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是腐败治理,很显然它只是治国的一部分,是治国的科学、治国的理论。纪检监察学的发展需要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特别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国家学说,深入挖掘其重大的理论内涵。

封利强教授认为,即使将监察法学设置为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监察法学仍然是法学的重要分支。没有监察法学,法学一级学科体系是不完整的;没有监察法治,全面依法治国也是不全面的。监察法学是最能体现知识体系自主性的法学二级学科,其研究内容应该聚焦于三大制度,即廉政建设制度、监察监督制度、案件查办制度。从人才培养角度来看,监察法学不仅应成为纪检监察专业的必修课,也应成为法科生的必修课。监察法课程的缺位会影响到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完整性。


主题研讨

第一单元 监察基础理论

主题研讨第一单元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跃军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副院长塔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邹鹏副研究员、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郭哲教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阳平副研究员先后作大会发言。

刘练军教授认为,纪检监察学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展开,要强调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学的时代使命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纪检监察学有助于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其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都不可能从国外移植,知识体系的建构是其最重要的使命。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价值立场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其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塔娜教授认为,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过程中,学科体系建设是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纪检监察学要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其课程设置也必须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一定要强调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法学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理论、政治学的基本理论等,三者融合就构成了纪检监察独特的基本理论问题。此外,还要强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融会贯通。

邹鹏副研究员认为,纪检监察学科是服务于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需要的知识体系,其所属的内容方法、概念术语、思想理论都具有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科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建设一支相对比较专业的学术队伍,形成一套相对适于纪检监察学科发展的教学科研等各类评价体系,引导优秀的学者从事专职的纪检监察学科工作。此外,还需要与实务部门加大合作共建的力度。

郭哲教授认为,新时代巡视监督的依据是党内法规,而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巡视监督具有党内监督和国家权力监督的双重属性。巡视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于异体监督的独立性、自上而下的权威性、广泛的公开性、强大的实效性等。巡视监督制度是党内法规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既是党之利器也是国之利器。如果我们运用得好,则能够为世界范围的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阳平副研究员认为,评价监察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就是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互斥原则,即二者不得同时适用。二是双向衔接原则,即有时会出现反向衔接,在刑事强制措施解除后再采取留置措施。三是互涉管辖案件中留置措施优先适用原则。四是比例原则,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应采取相应措施。五是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单元 监察制度建设

主题研讨第二单元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小光副研究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湖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章国华副主任、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徐宗新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许柯博士先后作大会发言。

王小光副研究员认为,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一种调查措施,其必要性在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实践中大多数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案件,这类案件尤其是其中的行贿受贿案件对口供的依赖程度较高。这些犯罪没有物理现场,基本上也没有被害人,没有目击证人,调查以口供为起点,证明以口供为中心,对口供的质和量的要求都很高。留置措施的完善方向是进一步细化程序,从正当程序的视角来规范其适用。

张兆松教授指出,实践中某些案件的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好或者存在投案、自首、立功等情形的,可能会由第四种形态转为第三种形态进行处理,但由于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应该由检察机关处理、法院处理还是由监委直接处理等问题,需要谨慎对待。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一个特殊的撤案不起诉的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思路。建议借鉴刑诉法第182条的规定,在《监察法》第31条中专门增加一款,以便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章国华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浙江省湖州市人大通过机构配套、人大决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专委履职、询问质询、人事任免、运行管理等方式强化对监委监督的成功探索。随后,就地方人代会是否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年度工作报告、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听取监察委专项报告、人大决定如何转化为监督、专委会作为独立的监督主体如何听取汇报以及人大能否及如何开展对监察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问题展开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人大加强对监委监督工作的具体设想。

徐宗新主任分享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心得体会,介绍了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他认为,我国将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允许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介入。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权,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在律师的具体介入方式上,可以考虑采取值班律师制度或者建立专家库等方式。

许柯博士认为,相比于司法执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纪委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纪法双重属性。它是权力监督和腐败治理的一个中国样本,体现了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目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法治化程度是需要提升,建议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监察法规的形式出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工作条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应当优化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确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确定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具体方法。


第三单元 监察法律实践

主题研讨第三单元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揭萍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任国征研究员、中国计量大学汪江连副教授、诸暨市纪委李海裕书记、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王东方副主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李彪检察官先后作大会发言。

任国征研究员认为,监察权运行中的信任理论是我国监察权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任是制度构建的现代社会条件,信任度影响制度实施的效能,反过来在监察权制度当中,制度差异决定了一个社会的信任类型、信任水平。为此,应当明确监察权运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探索建立监察权运行信用评价奖惩机制,加大监察权运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引入监察权运行第三方专业社会机构,建立监察权运行特殊市场资本监管报批制度。

汪江连副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广义的法治监督体系涵盖了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中义的法治监督体系主要是国家监督,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社会监督。狭义的法治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而言。监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监督权,不得代行决策权和行政权,否则就会导致功能异化。监察监督的法治功能包括四个方面,即权力制约功能,法治统一功能,权利保障功能,维护公益功能。

李海裕书记认为,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剪刀和补丁的关系,前者就像剪刀,后者就像补丁。如果这把剪刀没管牢,补丁永远补不牢。所以,关键还是要把握好问责追责。一是要厘清界限,搞明白问责追责是什么。追责实行过错原则,而问责是概括责任、严格责任。二是要界定权限,确保不缺位、不越权、不越位。三是要健全制度,推动问责追责规范化、合法化,应当明确问责追责的法定主体、法定事由、法定职权权限、法定依据。

王东方副主任指出,目前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作查办互涉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冲突和分歧。浙江省舟山市监检两机关在这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首先,针对管辖权冲突,在对有关情形进行列举、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加以明确,并确立案件管辖前置沟通机制。其次,针对线索移送问题,联合出台相关意见,尝试明确监检互涉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制度,并建立线索共享互疑互商机制。再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争议,针对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分别明确其转化标准。

李彪检察官认为,目前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程序问题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加以澄清。一是有些检察人员认为提前介入越多越好,导致了介入的泛化,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有些监委的同志混淆了提前介入意见和审查意见,针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质疑其在提前介入的时候为何没有提出这个意见。三是外界认为提前介入会导致先入为主或者重配合轻制约,而实际上,把提前介入这个环节做实了,案件质量就非常有保障。


第四单元 新时代廉政建设

主题研讨第四单元由浙江工业大学监察法治研究院院长杨杰辉副教授主持,福建省委党校陈巧燕副教授、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丁寰翔教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楼丽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茅铭晨教授、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田湘波教授先后作大会发言。

陈巧燕副教授认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的建构和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要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要继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反腐。三是要从源头着手,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更加常态化、长效化地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这就需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还要在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的同时,提升监督的治理效能。四是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丁寰翔教授认为,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路径,既是反腐实践的总结,也是对今后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应当将其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去加以把握。首先,要做到有腐必查,有腐必惩,及时地查处和惩治,做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其次,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深化专而强的防腐措施。这就要求明确权力的内容与边界,确保权责相对应,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再次,要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楼丽主任认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应当树立系统观念,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导,人大、政协、组织、统战、执法、司法等部门协同合作,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剥夺或限制资格资质等全方位构建对行贿的联合惩戒体制机制,让围猎者寸步难行,从而消除腐败滋生土壤。具体而言,一是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二是做深做实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和建议机制;三是抓深抓透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凸显联合惩戒效能;四是用足用好检察建议制度的源头治理功能。

茅铭晨教授认为,当前正在探索推行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有力抓手。该制度与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行政机关信用“黑名单”及失信惩戒措施制度在权力性、贬誉性、损益性和惩戒性等方面有共通之处,都应该纳入法治化发展的轨道。具体建议包括:坚持法律至上,做到于法有据;坚持合法、必要的原则;严格划定范围、标准和对象;坚持程序严格,防止权力任性;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坚持权力受监督,明确法律责任。

田湘波教授认为,企业腐败行为主要包括行贿、受贿、贪污、公私利益冲突等。企业及其员工产生经济腐败行为,主要有三个要素,即动机、机会和条件。动机就是有腐败的想法;机会就是存在制度漏洞;条件就是掌握一定的权力或者有一定的职位。因此,合规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设立合规部门;二是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三是推动反腐败合规防控体系;四是评估企业内部的合规风险;五是廉政合规信息管理;六是企业内外的广泛参与;七是要培养企业的合规文化。


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文姬教授主持。首先举行了研究会顾问聘任仪式,浙江省纪委监委特约研究员茅铭晨教授等七位资深专家获聘研究会顾问。

随后,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何跃军副会长宣布了浙江省第三届监察法学优秀成果奖以及研讨会优秀论文奖的获奖名单。

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林劲松副会长在总结发言中指出,一整天的会议紧张有序,先后有三十多位专家发表了真知灼见,内容涉及监察法的理论、制度、实践等方方面面。与会代表至少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有必要探讨相关的学科建设。无论学科如何建设,对于法学法律界人士而言,监察法学将永远是兴趣所在和研究重点,监察法实施中还有很多法律难题有待破解。二是监察学科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需要协调好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关系。政治引领必须加强,法治精神也必须遵守。三是监察法学研究需要克服困难、突破障碍、开创新局。监察工作政治性强,保密要求高,因而监察办案具有高度的封闭性,这就使学术研究面临不少困难,理论界应当积极争取实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浙江工业大学监察法治研究院杨杰辉院长代表承办单位对出席会议的专家表达了感谢。他指出,监察法治研究院在前不久刚刚成立,希望与省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并肩携手,共同推动监察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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